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739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永兴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405552。
法定代表人:***,镇长。
第三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山路25号D1幢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369713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 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