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某某等与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执异19号 案外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52251。 法定代表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执504号案件执行程序。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3日,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德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市政公司)签订了“万州区太白岩及三峡监狱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5月22日,***、***、***三人合伙与予德公司就该工程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之后,因工程款支付纠纷,***、***、***将予德公司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万州市政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调解。2019年4月17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2021年1月13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渝05破申4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予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渝05破236号决定书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11日,管理人向万州市政公司邮寄《关于向管理人办理过程结算及清偿欠付工程款的函》,函件要求万州市政公司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根据【2017】最高法民他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的内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后仍继续执行的,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案外人认为:第一,涉案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是予德公司,民事调解书中由万州市政公司直接支付欠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的调解事项仅为对该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而非改变合同相对方也并不是改变工程款的债权主体。第二,因予德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涉案工程欠付工程款在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前应仍属于债务人予德公司财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受尝原则,欠付工程款应当由万州市政公司***公司管理人支付后,该部分财产与其他债务人财产一起在破产程序中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 申请执行人***、***、***辩称,第一,万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的时间是2019年4月17日,超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受理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予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2020)渝05破申443号民事裁定书一年以上,不属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管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形,也不属于第三十三条行为无效情形。根据以上情形判断更不构成案外人在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的第三自然段提及的情形。第二,2019年4月17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三位实际施工人和予德公司、万州市政公司债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支付方式的约定,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体现。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执504号案的执行款,是三位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是予德公司的财产,不应由案外人管理,执行异议不成立。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与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9)渝0101民初537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一、由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之前向三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其中向***支付1350000元,向***支付1350000元,向***支付300000元)。二、由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8日之前向三原告支付工程款3900956.28元(其中向***支付1755956.28元,向***支付1755000元,向***支付390000元)。三、原告***、***、***放弃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60170元,减半收取30085元,由原告***、***、***承担。” 由于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万州市政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999865元。 另查明,2020年8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破申44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9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破236号决定书,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中止执行(2021)渝0101执504号案件执行程序的理由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岩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与予德公司、万州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过本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三方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债权的转移,而不仅仅是对支付方式的约定,案外人主张(2021)渝0101执504号案件的执行案款系予德公司所有的理由不成立。故案外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中止执行(2021)渝0101执504号案件执行程序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谭 云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