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443号 申请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大庆村金三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167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南山路****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3697135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诚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8月27日进行了听证,甲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予德公司经本院公告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6民初10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予德公司***公司支付租金及赔偿款214681.76元、违约金485778.01元,并以214681.76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时为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 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甲诚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渝0106执6309号执行裁定书,因予德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该院(2019)渝0106执63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予德公司于1994年10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2036.96万元。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予德公司不能清偿甲诚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甲诚公司申请予德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