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5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9日,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5日,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2.8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同日移交执行局。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车辆、船舶、房产信息、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开县有车库一个;有开利星空X5牌汽车一辆、发现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库及车辆予以轮候查封,车辆本院均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至此,被执行人下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2.8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0.00元。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35执10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7)渝0235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健 书 记 员 陈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