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345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南山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予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费通知书,限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缴费期满,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