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维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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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3598号
原告:***,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宁波维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镇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53808871U。
法定代表人:黄岳邦,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舜水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6082789。
负责人:吴小荣,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莹,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维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优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黄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