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1民初80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
被告: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