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民终10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任国军,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河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安市文化家园一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中央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国军、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时诉请要求任国军给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对是否应当给付工程款以及给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进行审查和裁决。但一审判决中称“在2017年7月1日任国军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包括胜利村在内的多个工程的工程款约定为总计120,000元,***未对胜利村工程施工,其提出的胜利村工程款是7,500元依据不足,本案中无法扣除,此合同争议可另行解决;2017年7月29日任国军与***签订《施工合同》中,对包括永昌小区在内的多个工程的工程款约定为总计70,000元,***未对永昌小区工程施工,其提出的永昌小区工程价款是24,795元依据不足,在本案中无法扣除,此合同争议可另行解决”,该判决未对***的上述诉请进行审理,作出明确裁判,违反法定程序。
另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存在变量情况均无异议,重审时,应对变量情况做进一步审查,依据查明的事实,据实裁判。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梁天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