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财保160号
申请人: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681406777E。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和平区恒运嘉园****楼**。
法定代表人:宋亚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681447798R。住所:北安市铁。住所:北安市铁**建材物流中心****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林生清,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安市某小区**楼101车库,富地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602室房屋、位于北安市富地花园小区**楼103商服,富地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1403室房屋、位于北安市某小区**楼110车库,某小区3号楼4单元1403室房屋、位于北安市某小区**楼107商服,某小区**楼****、602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DM201823110000000241)、高崑所有的位于北安市某小区2号综合楼6单元603室,建筑面积为55.12平方米的房屋(房产籍号:北房权证和平区字第**)、乔春鹏所有的位于北安市某小区二期9、10号楼107室,建筑面积为107.2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籍号:北房房权证和平区字第**)为担保。现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乔春鹏所有的位于北安市某小区二期9、10号楼107室,建筑面积为107.2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籍号:北房权房权证和平区字第**)。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珍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