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181财保289号
申请人: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和平区恒运嘉园二。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北安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黑1181财保20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富地花园小区1号楼房屋予以查封。现因该房屋实际购买人***提出异议,申请人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认可。申请人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安市龙安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安市富地花园小区楼房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