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2921民初1333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甘肃建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甘肃建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6年被告将工程涂料承包给原告,双方商量承包价为105249元,三个月后原告将工程完工。2017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5000元,剩余的40249元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024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建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宋某某工程款40249元。(于201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甘肃建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