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荣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荣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03民初11136号
原告:黑龙江荣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经济开发区昆仑商城康顺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岑安地,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黑龙江荣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岑安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岑安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2万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94600元及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利息48400元,以及2019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向原告借款32万元,被告于2013、2016年分两次共还款10万元。被告于2018年6月6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被告始终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岑安地辩称,借款事实及数额属实,被告同意偿还借款本息,但不能一次性还清。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借给被告32万元,约定于2013年10月还款5万元,2016年3月还款5万元,共计还本金10万元,剩余22万元。自2013年借款利息为35400元,2014年借款利息64800元,2015年借款利息64800元,2016年借款利息54800元,2017年借款利息52800元,2018年5月31日借款利息2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514600元,并且被告于2018年6月6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借据一份,附卷为凭,可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岑安地向原告借款2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岑安地立即偿还上述借款本金22万元及约定的利息,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岑安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荣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294600元;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48400元;自2019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