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执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荣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经济开发区昆仑商城康顺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萍,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地,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3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荣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2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13日、2020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地在银行账户内存款21000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15元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于2020年6月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地名下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荣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荣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执6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运玮琦
审判员 任振峰
审判员 万鲁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