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4执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金群华,该医院院长。
被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北侧高新**路南侧国贸新天地第******房/div>
法定代表人:陈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向本院缴纳96865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104执9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璐
审判员 麻艳彬
审判员 董恒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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