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民终37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上诉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宁04民终37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宁04民终374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20)宁04民终374号”补正为“(2021)宁04民终374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