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1279号
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韩仁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民,山西龙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宋忠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已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且被告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姣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书 记 员 王 媛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