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1279号
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韩仁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民,山西龙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宋忠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已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且被告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山西豪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姣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书 记 员 王 媛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