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1518号
原告王继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静,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忠维。
被告姬振华,男,1997年出生,住河北省。
原告王继军与被告山西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姬振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继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鸿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