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财保11号
申请人:李明戍,男,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袁佳,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宋忠维,总经理。
申请人李明戍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明戍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奥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暂由申请人李明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范 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