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02民初149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502030333。
被告陕西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8790931X
委托代理人:韩树玲、韩磊磊,(实习),系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以原被告诉讼主体质格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6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6282.5元。
审 判 员 张 虎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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