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2020)陕0602民初149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502030333

被告陕西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8790931X

委托代理人:韩树玲、韩磊磊,(实习),系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2020年5月28被告诉讼主体质格存在问题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6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6282.5元。

 

 

         

 

 OO年五月二十八日

 

       马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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