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汇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4932号
原告: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畅舒逸,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汇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陕西汇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伟
审判员余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