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6871号
原告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城XX#-E-4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43461D。
法定代表人徐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销,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耐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退还原告1250元。
审 判 长 张鲜鸽
审判员刘晓国
人民陪审员姚广成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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