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异8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西口78号。
法定代表人杨青英,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辉,宝鸡市渭滨区桥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宝安,任执行董事。
第三人刘宝安,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3日,户籍地汉中市汉台区。
第三人李晓琴,女,汉族。生于1961年6月29日,户籍地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9)陕0303执1150号】,申请人申请追加刘宝安、李晓琴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承担义务。申请人称第三人系被执行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应当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核查实,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26日,注册资本金560万元,股东刘宝安、李晓琴。2016年1月19日变更公司名称为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为5160万,股东刘宝安、李晓琴实缴出资5160万元。2022年5月23日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刘宝安、李晓琴出资不实应当对公司债务在尚未出资的1180万元、320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本院认为,已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股东刘宝安、李晓琴存在出资不实事实,应当对公司债务在尚未出资的1180万元、320万元内承担补充责任。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刘宝安、李晓琴为(2019)陕0303执1150号案件被执行人,应当对公司债务在尚未出资的1180万元、320万元内承担补充责任。
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杨文
审判员  李伟
审判员  李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