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5786号之二
原告: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0998963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余下镇商业综合公司,身份证号:610XXXXXXX********。
原告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2386元,诉讼费共计5834元,由原告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军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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