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26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709989637C。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303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劳务费120646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664元、执行费220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1、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冻结;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3、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所设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另核查,被执行人近年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及数起执行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