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5589号
原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0998963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宁市。
本院在审理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112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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