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1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5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8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被告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江桥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完善证据为由,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余 展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