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1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5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8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被告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江桥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完善证据为由,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余 展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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