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252号 申请人汉中市志辉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1503号-2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账号为62284829080********)账户的存款35万元; 2、执行局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在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渭南市临渭区联社XX分社(账号为270501400110********XX)账户的存款35万元; 3、执行局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账号为085e9858e0072d0b6XXXXXXXX@wx.tenpay.com)账户的存款35万元; 4、执行局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XX支行营业室(账号为37000295192********)账户的存款35万元; 5、执行局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市XX支行(账号为266074010********)账户的存款35万元; 6、执行局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XX营业部(账号为8060600014********)账户的存款35万元; 7、执行局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XX营业部(账号为8060600014********)账户的存款35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252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5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