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201民初408号
原告:和田市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滨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7DWGA8U。
法定代表人:张修稳,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纳瓦格路281号凯达阳光三期小区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07608225XA。
法定代表人:王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季华,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和田京渝国际房产公司常务副总,住和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和田市昌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和田市昌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田市昌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3元,减半收取计2321.5元,由原告和田市昌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欣芹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