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京渝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845号
原告:新疆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纳瓦格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京渝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火车站园区京通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培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京渝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文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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