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外环路支行与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瑞鑫丰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02民初240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外环路支行。
负责人余杰,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甄晋生,山西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阳泉市瑞鑫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建,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告:侯二莲,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外环路支行与被告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瑞鑫丰商贸有限公司、李建、侯二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外环路支行提供的被告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瑞鑫丰商贸有限公司、李建住所地信息未能向被告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瑞鑫丰商贸有限公司、李建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瑞鑫丰商贸有限公司、李建的其他联系方式通知被告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外环路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常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温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