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外环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余杰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外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侯二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74905.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未果,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有房产信息,已轮候查封,无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于他处办理抵押,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