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外环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余杰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外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03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外环路支行《小微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借款本金534322.89元,利息(含罚息)30582.41元,本息共计564905.3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给付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外环路支行于2020年7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601123.8元。(含执行费、诉讼费、利息、保全费、律师费)。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