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3534号
原告:张家港市昇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沙洲湖科创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西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智慧大道468号双子楼B座附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全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昇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西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昇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港市昇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