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3535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西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智慧大道468号双子楼B座附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全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西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西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西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申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