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财保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昌徐路XXX号XXX幢XXX室。
负责人:顾振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璐蓉、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水颐。
申请人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之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唐绒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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