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4476号
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鹤望路733弄3号9层935室。
法定代表人:水颐,总经理。
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
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宋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