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6774号
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望路733弄3号9层935室。
法定代表人:水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哲,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晨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姚 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纪 昀
书 记 员  郑海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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