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要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1777号
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水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晨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要,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并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尘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立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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