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6771号
原告:上海尘光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3953室。
法定代表人:水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尘光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尘光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尘光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尘光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尘光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