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晓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晓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晓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文体中心附属楼A栋1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181884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晓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7]207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8402.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深圳市晓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将全部执行款项支付到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7]2072号仲裁裁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依法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305执1810号案件执行完毕,依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睿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