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2财保93号
申请人东营京华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潍坊路与西二路交界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京华钢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京华钢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京华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京华钢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