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3执297号
原告:山东海顺雷电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5329XL。
法定代表人:袁立新,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734890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海顺雷电防护工程有限公与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17)鲁0503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