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7315泰州市海陵区军凡窗饰材料商行与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502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军凡窗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盛达车件厂出租房,组织机构代码证××-1。
经营者:于小军。
被告: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45483R。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叶,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军凡窗饰材料商行与被告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军凡窗饰材料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军凡窗饰材料商行负担。
审 判 长  蒋志明
人民陪审员  蔡美旭
人民陪审员  孔 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