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3089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军凡窗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泰州市九龙镇盛达车件厂出租房,注册号321202600085354。
经营者:于小军,男,汉族,1983年8月2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45483R。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叶,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军凡窗饰材料商行(以下简称军凡商行)与被告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军凡商行在本院依法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经收取的诉讼费165元,退还军凡商行82.5元。
审 判 长 许开荣
人民陪审员 钱亚光
人民陪审员 吕飞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