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宜兴市隆高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66号
申请人:***,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宜兴市隆高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路袁桥社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周顺大。
被申请人: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民。
被申请人: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兴市隆高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隆高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隆高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