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07号
申请人:宜兴市隆高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路**社区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YM7H7K。
法定代表人:**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经贸大厦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492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4548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隆高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宜兴市隆高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隆高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宜兴市隆高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