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4571号
原告: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孔德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与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城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明确约定产生纠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城置公司在上海设有分公司,中证公司与城置公司在城置上海分公司就案涉争议事项进行过多次交涉与协商,故该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6日,城置公司与中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协议书》一份,约定:城置公司委托中证公司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项目名称为徐州城置国际花园城项目二期一、三、六标段、三期一标段;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为二期一、三、六标段、三期一标段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具体以城置公司实际提供结算审计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为准;本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城置公司在上海设有分公司,地址在上海市;中证公司在上海亦设有分公司,地址在上海市。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协议书》明确约定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具体、明确,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适用,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城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