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城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民初63885号
原告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勤、王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洪、郦煜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协议书》及《建设工程造价审计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关于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结算审核初稿即审价初稿,根据查明的事实,从双方往来电子邮件、部分涉案结算资料移交目录、移交单、微信聊天记录的相关内容及被告已支付原告60万元审价费的事实,结合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可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提交了审价初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协议书》中约定:“造价咨询酬金分二次支付,乙方提供结算审核初稿并与甲方达成共识后,在与施工单位核对前,按初审的核减额计算酬金的20%支付首次付款,单个合同结算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审计报告经甲方最终确认后30天内,甲方结清结算审计酬金。”本案中,审价初稿虽然未与被告达成共识,但被告在收到初稿后未提出对初稿的异议,而是组织三方进行了部分对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初稿。此后,由于被告未再继续配合进行三方对账,导致原告虽然制作了最终审价报告,但该份最终审价报告并未得到被告的最终确认。被告提供裁判文书、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原告的审价报告结论具有差错,但原告之所以未能制作最后能够得到被告确认的审价报告,其原因还在于被告未予配合进行三方对账造成,被告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双方约定的酬金是按照核减额计算,而最终的核减额并未得到确认,对此被告负有主要责任。综上,本院参考原告主张的金额,并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提供审价服务实际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审价费为13,00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0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2,4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委托人、甲方)与原告(咨询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协议书》,主要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造价审计协议如下: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1.项目名称:徐州城置国际花园城项目二期一、三、六标段、三期一标段;2.建设地点:徐州金山桥经济开发区徐海路北、一号路东;5.项目规模: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二期一、三、六标段、三期一标段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具体以甲方实际提供结算审计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为准。二、甲方授权苏克勇为本协议的代表人,负责本协议的具体实施与联系……。四、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本项目咨询业务,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工程预算编制或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所需资料后,须按下表时间期限向甲方提交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成果报告:序号1总包合同30结算审计日历天数;序号2外墙保温饰面合同20结算审计日历天数;序号3景观绿化工程合同20结算审计日历天数;序号4消防工程合同20结算审计日历天数;序号5其它分包合同20结算审计日历天数。2.乙方应对提交的咨询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乙方提供成果报告须同时提供各类分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钢筋含量、混凝土含量、模板含量、墙体含量、窗墙比、窗地比、墙地比、各分项工程造价平米指标等指标)给甲方,否则乙方成果报告将被视为不完整或无效,甲方有权不付咨询费用。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3.乙方须在上述时间期限内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并按时向甲方提交咨询成果报告,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造价咨询酬金的千分之五/日历天作为赔偿……。5.乙方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和结算报告应以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公司公章为准,其余不论是否有监理、甲方人员或审计人员签字均无效。预算编制和结算审计过程中,乙方须注意保密、不得向外界透漏有关数据和信息,且乙方不得单方面向本协议外的任意第三方提供未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最终签字盖章确认的审计报告或预算,否则,乙方按送审合同价的20%承担违约金……。五、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酬金:1.造价咨询酬金计算标准1.1.乙方仅承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按施工单位结算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含5%)的部分按核减额的2%计算;核减率在5%至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核减额的6%计算;核减率在10%至15%(含15%)以内的部分按核减额的8%计算;核减率在15%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核减额的10%计算;核减率在20%至25%(含25%)以内的部分按核减额的12%计算;核减率在25%以上的部分按核减额的15%计算(差额分档累进计算)……。2.造价咨询酬金支付方式2.1.乙方仅承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造价咨询酬金分二次支付,乙方提供结算审核初稿并与甲方达成共识后,在与施工单位核对前,按初审的核减额计算酬金的20%支付首次付款,单个合同结算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审计报告经甲方最终确认后30天内,甲方结清结算审计酬金(按甲方法人确认的审定价计算所得酬金并扣除首付款后的尾款)。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此后,被告(委托人、甲方)与原告(咨询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审计补充协议》,主要约定,2016年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协议书》,补充协议如下:1、造价审计服务范围增加三期五标段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具体以甲方实际提供结算涉及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为准;2、结算审计费按原协议约定标准计取(以结算审定后,乙方实际核减额为基数)……。 2016年11月14日,被告支付原告审价费30万元。2017年1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审价费15万元。2017年1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审价费15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对审计、对账事宜进行沟通。后因双方发生争议,被告未支付后续审价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协议书》《建设工程造价审计补充协议》,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就徐州城置国际花园城项目二期一标、二期三标、二期六标、三期一标、三期五标总包及部分分包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事宜等。
一、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审价费12,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86元,由原告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586元,由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负担96,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鑫 审 判 员 包鸿举 人民陪审员 张 鑫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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