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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3民初220号 原告: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博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西城区博海路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广场3幢1403至14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与被告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计213.5元,由原告福海县鑫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海县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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