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财政局、第三人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财政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207行初32号 原告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路204号大华国际港B座1316室,统一社会代码:91340111MA2TBXK4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芜湖市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0003010693R。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广场3幢1403-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412479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市财政局、第三人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财政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芜湖市财政局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闻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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